南昌市新建城江西師范大學附屬外國語學校章程
(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規范學校辦學行為和內部管理,建立現代學校制度,推進依法治校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與規定,結合實際,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全稱:南昌市新建城江西師范大學附屬外國語學校,簡稱:江西師大附屬外國語學校;英文表述為 The Foreign Language School Attached to Jiangxi Normal University ;辦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區祥云大道與昌西大道交匯處。
第三條 本校舉辦者為江西致遠教育投資有限責任公司。
江西師范大學為本校的受委托辦學方,對本校辦學進行指導和教學管理。
舉辦者和受委托辦學方支持學校依法依章程自主辦學,保證學校辦學自主權。
第四條 本校是一所開展小學、初中和高中教育,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全日制民辦教育機構,業務主管部門是南昌市教育局,登記機關是南昌市行政審批局。
第五條 本校依照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招收符合條件的適齡學生。具體招生范圍和規模以教育行政部門相關政策及核定的班級和人數為準。
第六條 辦學宗旨:高舉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以先進理念為指導,以素質教育為核心,以德為先,立德樹人,加強德育建設;以人為本,育人成才,尊重個性發展;立足中華,面向世界,面向未來啟航,培養具有扎實中華情懷根基、寬闊國際視野胸懷、擔負民族復興重任、創造世界和諧美好,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七條 辦學目標:建設江西一流、海內外知名的國際化名校,推動江西基礎教育事業發展,提升人民群眾對教育的滿意度。
第八條 辦學特色:以培養學生“做中華優秀兒女,為世界美好奉獻”為宗旨和定位,堅持“精、大、強、優”的辦學思路,實行小班化教學,突出“國文、外語、科技、體育”特色,形成“人文底蘊深厚、德育工作突出、辦學成績優異、辦學特色鮮明、富有現代氣息與國際品質”的良好辦學風貌,把學生培養成道德品質高尚、外語水平拔尖、綜合素質優異、身心體格強健、學習能力突出、文化底蘊深厚的復合型人才,為學生美好人生發展奠基。
第九條 學校嚴格按照國家和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規定設置課程、使用教材和教學資源,開展教育教學活動,自覺接受政府、社會和家長對學校辦學的監督。
第十條 學校根據辦學實際需要,積極開展校際合作,不斷擴大對外交流,拓展教育視野,提升辦學水平;主動加強與社會、家庭的聯系溝通,努力建設學校、家庭、社會密切配合的育人體系,形成教育合力。
第十一條 學校堅持依法治校,建立健全學校法律顧問制度和校內權益救濟制度,保障學生和教職工的合法權益,包括校內申訴制度和人事爭議調解機制。
第二章 組織機構和管理體制
第十二條 學校成立理事會。理事會設理事7人,分別由舉辦者代表(3人)、受委托辦學方代表(3人,含教職工代表1人)、校長(1人)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應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學經驗。每屆理事會任期為3年。
第十三條 學校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聘任和解聘校長、副校長;
(二)修改學校章程;
(三)建立和完善學校法人治理結構,制定議事規則等重要管理制度;
(四)制定發展規劃,批準年度工作計劃;
(五)籌集辦學經費,審核預算、決算;
(六)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運行體系;
(七)確定學校人員基本編制、薪酬體系及標準;
(八)決定學校的分立、合并、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涉及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五款、第七款、第八款的重大事項,理事會在進行決策前應事先征求舉辦者和受委托辦學方意見,并獲得舉辦者和受委托辦學方同意。
第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人。理事長由受委托辦學方提名,協商舉辦者產生,會同理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
第十五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表理事會檢查各項理事會決議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理事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理事代行其職權。
第十六條 學校理事會原則上每學期召開二次會議。如有重大事項時,可臨時召開理事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作出的決議,須經過半數以上出席會議的理事同意方為通過。理事會研究涉及理事個人利益相關事項時,實行回避制度。
第十八條 理事會應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議形成會議紀要,會議紀要由理事長審定簽發,抄送舉辦者、受委托辦學方和學校。理事會的會議記錄經出席會議的理事簽名后,由理事會指定的記錄員存檔保管。
第十九條 學校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負責學校的教育教學和行政管理工作,依法依規依章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學校理事會的決定;
(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提出學校內部機構組成方案,擬訂年度工作計劃、財務預決算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組織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活動,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四)聘任或者解聘學校教師及有關工作人員,實施獎懲;
(五)負責學校全體師生的安全,保證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正常進行;
(六)負責學校的日常行政管理工作;
(七)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 校長由受委托辦學方提名,協商舉辦者同意后,學校理事會研究聘任,每個聘期3年。受委托辦學方應提前半年進行校長提名人選的遴選工作,受委托辦學方經與舉辦者多次協商無法達成校長提名人選一致時,受委托辦學方可指派代理校長臨時履行校長職能。
行政、業務副校長由校長提名,學校理事會研究聘任,每個聘期3年。校長須與受委托方簽訂聘任協議,副校長須與學校簽訂聘任協議,實行協議管理,聘期結束后自動解聘,需要連任的履行續聘手續。
受委托辦學方、學校理事會根據聘用協議書,對校長、副校長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對考核不合格者,由受委托辦學方和學校理事會提出解聘意見。
對在任期間出現事關辦學方向、意識形態、安全穩定、學校聲譽、應急處置等方面重大問題,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不良影響的,受委托辦學方在征得舉辦方同意后有權隨時提名解聘校長、副校長職務,并指派代理校長、副校長臨時履行校長、副校長職能。
第二十一條 學校成立中國共產黨江西師大附屬外國語學?;鶎狱h組織,組織關系隸屬江西師范大學黨委,基層黨組織書記原則上在學校管理層黨員干部中選舉產生。理事長、校長可兼任書記。
學校基層黨組織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等有關規定開展黨的活動,認真履行保證辦學方向、凝聚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發展、引領校園文化、參與重大決策、加強黨的建設等職責,充分發揮政治核心作用,保證、監督黨的教育方針的全面貫徹執行。
涉及黨的建設、思想政治工作、意識形態工作、德育工作等方面的事項,由學校基層黨組織研究決定。學校為基層黨組織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配齊配強專兼職黨務工作人員,保障基層黨組織的工作經費。
學校共青團、少先隊組織開展適合青少年學生特點的活動,在推進素質教育中發揮積極作用。
第二十二條 學校建立校務委員會。校務委員會是學校內部議事決策機構,由校長、黨組織書記、副書記、副校長、工會主席和主要科室、年段教學負責人等組成,其中副書記由舉辦方委派。校務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遇到重要情況時可隨時召開。
校務委員會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校長不能參加會議時,可以委托副校長召集并主持。校務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貫徹落實上級主管部門的指示和決定;
(二)部署落實學校理事會的決策和決議;
(三)研究提出擬由理事會討論決定的重大事項方案;
(四)研究決定學校教育教學、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項;
(五)研究執行其他重要事項。
每周行政例會是學校部署開展教育教學、行政管理等日常事務性工作的主要形式,學校領導班子成員和相關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參加會議。每周行政例會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校長不能參加會議時可委托副校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條 學校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進行民主監督。學校工會作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依法保障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落實,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和審議校長工作報告;
(二)聽取和審議學校建設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等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
(三)聽取和審議學校財務預決算報告、審計報告,薪酬分配方案,教職工職稱評聘規定等事關教職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四)民主評議學校領導干部。
第二十四條 學校根據實際需要設立內部組織機構,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由校長提名,學校黨組織考察,校務委員會討論決定,報學校理事會備案后由校長聘任。
各內部組織機構應各司其職,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確保各項工作圓滿完成。
第二十五條 學校建立健全信息公開制度,積極推進校務公開工作,切實保障教職工對學校重大事項、重要制度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同時向社會公開學校相關信息,以適當方式為學生及其家長了解學生的學業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第二十六條 學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園制度,制定校園安全應急預案,定期開展安全教育,組織安全演練,加強校舍、交通、消防、飲食衛生,做好疫情防控、健康保障、周邊環境治安工作,嚴格教育教學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發生。
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投保學生意外傷害校方責任險。鼓勵學生自愿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發生校園意外傷害事故,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救助受傷害學生,并依法進行善后處理。
第二十七條 學校成立家長委員會,其職責為:在學校的指導下履行參與學校管理、參與教育工作、溝通學校與家庭等職責,做好德育、保障學生安全健康、推動減輕學生課業負擔、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學校建立與家長委員的聯席會議制度,通報學校發展規劃及其進展、教育教學工作情況,聽取家長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取得支持和幫助。
第三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八條 凡被學校錄取或按規定程序轉入學校學習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學校學籍,為學校學生。
第二十九條 學生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受教育的權利,參與學校組織的各種教育教學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與學校和班級管理,評議學校的管理服務和教師的教育教學工作;
(三)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助學金;
(四)在品行和學業成績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處理有異議,對學校、教職工侵犯其受教育權、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行為享有申訴權,可依法提起訴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條 學生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校學生管理制度和規定,遵守公共秩序和學生行為規范準則;
(二)尊師愛校,團結同學,參加學校組成的各項活動,促進身心健康,養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承擔在學生自治活動中當選職務的相應職責;
(五)愛護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十一條 學校按照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有關學生學籍管理的規定實行學籍管理,健全學生學籍檔案,依法依規辦理學生轉學、休學、復學等手續,依法依規對學生給予獎勵和處分。
學校對修完學年限內規定課程且綜合素質、學業成績合格的學生,準予畢業。
第三十二條 學校建立學生成長檔案,對學生實施綜合素質評定,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每學期評價結果記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三十三條 學校根據有關規定和學校實際設立獎助學金,對表現優異的學生進行獎勵,為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資助。
第四章 教職工的權利與義務
第三十四條 學校教職工由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等組成。
第三十五條 學校實行教職工聘任制,對聘用人員實行崗位管理,建立以崗定薪、優勞優酬的薪酬體系和標準。學校薪酬體系和標準經校務委員會審議、理事會審定后報舉辦方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六條 學校依法依規建立教職工考核制度,鼓勵并積極促進教職工的專業成長;根據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工作業績等對教職工進行年度和聘期考核,堅持師德師風考核一票否決制??己私Y果作為續聘或者辭退、獎勵、處分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七條 學校對在教育教學、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教學改革、社會服務等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教師,以及在學校各項工作中表現突出的教職工予以表彰、獎勵。
對違反教師職業道德行為和學校規章制度,造成不良影響或不良后果的教職工,根據學校人事管理規定,視情節輕重予以一定處分,情節嚴重的進行解聘,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享有下列權利:
(一)使用學校設施設備、圖書音像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進行教育教學改革和實踐;
(二)參加教育教學科研、學術交流和進修培訓;
(三)指導學生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有關法律法規,遵守教育主管部門頒布的教師職業道德規范,遵守學校規章制度,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二)執行學校的工作安排和教學計劃,履行教職工聘約,完成崗位職責和教育教學等工作任務,非重大特殊原因不得在教育循環運行周期內離職;
(三)積極參加進修培訓,注重加強業務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綜合素質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四)對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識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五)踐行以生為本理念,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發展。
(六)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校利益和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第四十條 學校依法保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江西省南昌市有關規定繳納社會保險,不斷改善教職工的工作條件,協助解決教職工遇到的實際困難。
第五章 學校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四十一條 學校注冊資金為1000萬元,作為學校開辦資金。
舉辦者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保障學校正常辦學經費,并積極爭取政府和社會支持,不斷改善學校辦學條件。
學校在存續期間,舉辦者保證足夠辦學資金,確保學校正常辦學運轉,不得挪用辦學經費。學校資產不得用于為他人作擔保,學校的積累經費不得用于校外投資。
第四十二條 學校辦學經費來源包括學校開辦資金、學費、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社會和校友捐贈以及政府的獎勵、資助、補助等。
第四十三條 學校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學校應積極履行資產管理職責,對侵占校舍、場地、設施等資產的行為和侵犯學校名稱權及無形資產的行為,依法依規追究侵權者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建立資產賬目,落實管理責任制度,定期清算盤點,加強統籌調配,切實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有效防止資產閑置浪費。
學校向教職工和學生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并通過合格驗收的教育教學設施設備,有計劃地進行學?;窘ㄔO和維護修繕工作,并及時檢查、維修,消除安全隱患。
第四十五條 學校年度預算由學校依章向理事會提出,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和舉辦者批準后執行。財務活動在校長的領導下,由學校財務部門統一管理。
學校財務管理人員由舉辦者和學校委派,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依規設置會計帳簿。
第四十六條 學校嚴格執行國家收費政策,按照有關部門確定的項目和標準進行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學校的經費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及學校的辦學發展。學校收益出現盈余時,由舉辦方依法依規決定結余資金的使用用途。
第四十七條 學校依法向社會募集辦學資金,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建立健全受贈財產的使用制度,加強對受贈財產的管理并接受社會監督。
除有明確規定和約定外,學校依法取得的政府獎勵、補貼、補助,獲得的各類基金資助、捐贈經費等,主要用于辦學條件改善和辦學質量提升。
第四十八條 學校資產和財務管理接受政府教育、財稅、物價等部門,以及學校理事會的檢查、監督,接受學校教代會的監督,接受法定審計機構的審計。學校出現重大資產和財務變化時,應及時報告學校理事會。
學校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由舉辦者和受委托辦學方依法依規進行審計,審計結果經學校理事會審議,報舉辦者和受委托辦學方備案,在學校教代會上報告。
第四十九條 學校租賃江西致遠教育投資有限責任公司擁有的場所場地和設施設備開展辦學活動。
第六章 變更與終止
第五十條 學校因自行解散或者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由學校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報舉辦者和受委托辦學方同意批復后,進行財務清算,財務清算后由學校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學校名稱、層次、類別的變更,經學校理事會決議通過并報舉辦者和受委托辦學方同意批復后,由學校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
第五十一條 學校未自行取消辦學前,舉辦者無權取締其辦學、收回財產。學校終止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并報舉辦者和受委托辦學方同意批復后,由學校理事會報審批機關批準,并報登記機關進行注銷登記,予以公告。
第五十二條 學校終止后應妥善安置在校學生繼續就學,并依法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進行財務清算時,學校財產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應退學生的學費、雜費和其他費用;
(二)應發教職工的工資及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
(三)按照學校與其他個人、組織、單位簽訂的相關合同、協議,支付應付款項或提前解除合同所需支付的違約金等;
(四)償還其他債務;
(五)返還舉辦者的出資。
學校清償上述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應在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三條 校訓、校風、?;?、校歌由學校依程序確定后另行發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于2020年9月15日經舉辦者研究通過,由學校理事會負責解釋。
本章程的修訂由學校理事會提出,經理事會根據本章程規定研究通過并報舉辦者和受委托辦學方同意批復后,報南昌市教育局核準登記。
第五十五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按照法律法規及上級有關文件政策執行。如有抵觸,以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有關部門的文件政策為準。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自南昌市教育局核準登記之日起生效。